
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離不開技術進步和財稅政策支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科技部同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五項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新納入稅前加計扣除范圍的五項企業研發費用包括: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而五年前(也即2008年)出臺的試行辦法中,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允許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范圍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8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加計扣除后意味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相應減少,從而通過稅收優惠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