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月18日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近年來,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調整,扶持力度不斷加大。在企業所得稅方面,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就將小型微利企業納入了優惠范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比正常稅率低5個百分點。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生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2年起,減半征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至6萬元。2014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幅度進一步擴大,減半征收的
應納稅所得額調高至10萬元,并將核定征收企業納入優惠范圍。2015年2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在前期國家己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的減稅降費力度,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標準提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