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多項新規定將施行 提高企業技術創新
2008-07-04 15:35:11
今后,國有企業負責人若再對技術創新不“上心”,將很有可能在業績考核中“落馬”。7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就要開始施行。多項實質性條款為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保駕護航”,成為其中最大的亮點之一。昨天下午,科技部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副司長胡志堅在專題報告會上為本市科技工作者詳細解讀了新《科技進步法》的修訂思路及相關制度。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將“企業技術進步”單獨列為一章,強調了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規定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技研發機構、高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胡志堅解釋說,目前我國科技創新系統失效的原因有很多,從制度的角度來說,企業之間創新合作少、產學研合作制度不匹配等,導致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難以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為此,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了三大措施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障:
稅收優惠《科技進步法》規定,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的企業、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咨詢和服務,可享受稅收優惠。
資本市場《科技進步法》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國家還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
業績考核《科技進步法》要求,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其中。